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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就《企业合并准则补充规定--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(征求意见稿)》征求意见的函

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就《企业合并准则补充规定--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(征求意见稿)》征求意见的函

文件号:财办会〔2014〕4号
2014-02-09

 

国务院有关部委、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、有关会计师事务所、有关企业: 

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,解决执行中出现的关于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会计处理问题,我们起草了《企业合并准则补充规定——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(征求意见稿)》,请你单位于2014年2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。 

联系人: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 王虹 

通讯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,100820 

联系电话:010-6855 2527 

传  真:010-6855 2528 

邮  箱:wanghong@mof.gov.cn 

附件:1、《企业合并准则补充规定——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(征求意见稿)》 

2、《企业合并准则补充规定——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(征求意见稿)》起草说明 

财政部办公厅 

2014年1月22日 

附件1:企业合并准则补充规定——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(征求意见稿) 

企业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,在以后期间处置给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子公司,且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的,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: 

(一)在个别财务报表中,企业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,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之间的差额,应当调整资本公积;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,调整留存收益。企业在以后期间将该股权投资处置给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子公司时,其账面价值与转让对价之间的差额,应当按照以上相反的顺序分别计入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。同时,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(如有),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。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,按照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——长期股权投资》关于成本法转权益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。 

(二)在合并财务报表中,处置对价与所处置的股权所对应的原有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(在该企业处置股权之前的合并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)之间的差额,以及剩余股权投资(如有),应当比照(一)的规定处理。 

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业务事项对当期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。 

企业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,以后期间在同一控制下转让该子公司的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,应当关注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,构成业务的,应当参照本规定处理。 
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 

附件2:《企业合并准则补充规定——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(征求意见稿)》起草说明 

2014年1月2日,我们收到证监会会计部发来的《关于向控股股东出售子公司股权相关会计处理的征询函》(会计部函〔2013〕号566号,简称“征询函”)。征询函反映了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(或其子公司)出售子公司股权的交易案例,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会计处理。同时,企业、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也向我们反映了类似问题。为及时规范相关会计处理,我们起草了《企业合并准则补充规定——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补充规定),公开发布征求意见。补充规定起草过程中的相关考虑说明如下: 

一、出台补充规定的必要性 

根据征询函提出的案例,甲公司(上市公司)将2008年自控股股东处取得的A公司全部股权,于2013年转让给其控股股东。此时,甲公司能否确认转让A公司股权取得的“投资收益”存在一定争议。以上交易事项,被称为“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”。现行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——企业合并》(简称20号准则)规定了企业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的会计处理,但并未规定在以后期间向其控股股东(或其子公司)处置该子公司的会计处理。实务中,关于此类交易事项,是否应用20号准则关于“同一控制”的原则和理念来进行会计处理,存在争论。 

为及时服务有关监管部门、企业、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,确保企业会计准则持续平稳有效实施,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,草拟了补充规定,对相关准则进行解释和补充。 

二、起草过程 

本着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、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精神,我们定期向证监会等有关监管部门、企业、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征集会计问题。收到证监会会计部的征询函后,我们立即与证监会会计部进行了探讨,并在我司内部、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范围内进行了沟通和讨论,充分听取意见,形成了本补充规定。 

三、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 

补充规定是对现行20号准则的进一步补充,按照20号准则确定的关于同一控制的处理原则,明确了企业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,在以后期间转让给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子公司时,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上,应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。考虑到20号准则目前尚未列入修订计划,难以满足市场和监管部门的需要,我们拟采取补充规定的形式,对现行20号准则进行补充完善,并在准则修订时,将补充规定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;当修订后的准则生效时,补充规定相应废止。